南勇受審 資料圖
  法制晚報訊 (記者 洪雪)因受賄被判刑10年半的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因在獄中表現好,獲得7次表揚,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減刑一年,二中院受理後在網上進行了公示,目前公示期已過,沒人提出異議,近期二中院將對南勇減刑案進行公開審理。
  據悉,在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中,陸俊是第一個獲得減刑並於今年9月刑滿釋放的。
  申請減刑

  公示期無異議 將開庭審理
  南勇是吉林延邊人,1997年9月調入中國足協工作,先後擔任專職副主席、司庫等職。
  因涉嫌操縱足球比賽等從中收受賄賂,南勇於2010年3月被批捕。
  2013年4月25日,鐵嶺中院對其開庭審理。法院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間,南勇利用職務便利,在俱樂部升降級、裁判安排“關照”比賽、運動員出國深造、教練員工作便利等事宜,大肆收受相關人員所送錢財或名錶、珍貴物品等。10餘年間,南勇共計收受財物合計119萬元,涉嫌受賄犯罪事實17筆。
  南勇所涉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山東魯能俱樂部分兩次送給他50萬元;1999年甲A聯賽第24輪,面臨降級的沈陽隊找到了南勇,希望在保級方面提供幫助。沈陽海獅成功保級,南勇也多次得到了感謝費,感謝金額達到40萬元。
  2012年6月13日上午,鐵嶺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南勇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減刑假釋公示欄內看到,南勇減刑公示的時間是11月15日,目前已經過了公示期。
  公示中顯示,52歲的南勇判刑後,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2014年11月13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南勇獲得7次表揚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一年。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11月19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於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同時還公佈了二中院的舉報電話。
  據記者瞭解,在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因此按照規定,二中院將公開開庭審理南勇減刑案,比照此前陸俊減刑案審理情況看,如不出什麼意外的話,南勇或將被減刑一年。
  在燕城監獄 曾與陸俊住一起
  2014年5月30日,司法部燕城監獄對足球窩案中的“黑哨”陸俊提出減刑建議。因公示期無人提出異議,二中院開庭對其作出減刑一年的裁定。
  9月2日,刑期已滿的陸俊已經出獄。
  據北青報報道,陸俊被移送燕城監獄服刑後,開始與謝亞龍、南勇、楊一民、蔚少輝等足球同行“名人”都在第五監區服刑。
  陸俊和南勇關係較好,兩人曾住在同一監舍,後來陸俊被調到普通監區。
  南勇在監獄里非常關註足球,在獄中繼續搞體育研究,研究成果還申請了專利。
  延伸採訪 股市名嘴汪建中也公示減刑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二中院對汪建中減刑案也已經公示。現年46歲的汪建中,曾被指“操縱股市的第一名嘴”。他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汪建中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服刑。
  2014年12月4日,刑罰執行機關以汪建中獲得2次看守所改造積極分子為由,建議對其減刑11個月。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如公示期無人提異議,法院將開庭審理減刑案。
  前足協副主席楊一民被減刑8個月
  2012年2月,楊一民因受賄125.49萬元被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判決生效後,楊一民被轉入位於河北三河市燕郊的燕城監獄服刑。
  據瞭解,楊一民從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10月被先後表揚4次,於是燕城監獄經審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有關楊一民的減刑建議書。
  監獄認為,楊一民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紀律、積极參加政治、技術方面的學習。隨著減刑獲得通過,楊一民的刑期減至9年10個月,到2019年11月21日止。
  足壇反賭風暴其他落網人情況
  姓名 原職務 罪名 刑期
  謝亞龍 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 受賄罪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管理中心主任 沒收財產20萬
  楊一民 前中國足協副主席 受賄罪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沒收財產20萬
  張健強 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 受賄罪 有期徒刑12年
  管理中心裁委會主任 罰款25萬元
  李冬生 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 受賄罪 有期徒刑9年
  管理中心技術部主任 貪污罪
  蔚少輝 前國足領隊 受賄罪 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相關鏈接 一次減刑 一般不超過1年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永傑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的最新司法解釋有兩個:2012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除減刑外,罪犯還可以因身體等原因被假釋而提前離開監獄。
  無期徒刑罪犯 服刑期不少於13年
  按照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在服刑兩年以後才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間多次獲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服刑期也不能少於13年。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從理論上說,如果被減刑,首先是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最少要在監獄服刑17年。對於被限制減刑的,服刑期限不得少於22年。
  文/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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